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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物资采购申购审批程序的通知

来源:国资处 作者: 编辑: 时间:2013-06-05 字号: 【大】 【中】 【小】

校内各单位:

自2012年12月19日《湖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2﹞33号)颁布实施以来,大多数单位能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经申购、审批后再按采购方式的要求采购货物或设备的程序,但仍有少数单位未按文件要求执行申购、审批程序,自行采购货物和设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资产的验收入库和国有资产帐务管理数据的准确性。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保证相关制度的严肃性,现重申物资采购申购、审批程序如下:

一、校内各单位在购置物资设备前,必须严格执行《湖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的“申购与审批”程序。

1、各单位新增资产的购置,必须事先根据下达各单位购置经费额度,制定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审批备案。国资处根据审批计划项目负责统一采购。

2、具体项目实施前,各单位须执行申购程序:

(1)申购人(申购单位)网上填报《申购表》;

(2)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3)经费管理部门审批(自管经费、科研费购置5000元以下设备此项免签批);

(4)国资处进行采购方式审批;

(5)单一来源、紧急采购须由校领导审批。

二、对未先办理申购程序,自行购买的物资设备,国资处将不予以办理资产验收入库,财务处一律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湖 北 大 学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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